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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限公司与湖北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9号的2-6厂房(产权证号0325)、2-4厂房(产权证号0324)、2-5厂房(产权证号0391),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5号的2-11号宿舍楼(产权证号03xx4)、2-9号宿舍楼(产权证号03xx33)、2-13号宿舍楼(产权证号03xx26)及先锋路5号食堂(产权证号03xx35),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湖北富**有限公司下列房屋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位于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9号的2-6厂房(产权证号0325)、2-4厂房(产权证号0324)、2-5厂房(产权证号0391),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5号的2-11号宿舍楼(产权证号03xx34)、2-9号宿舍楼(产权证号03xx33)、2-13号宿舍楼(产权证号03xx26)及先锋路5号食堂(产权证号03xx35)。

二、查封原告湖北中**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房屋一套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字第号,坐落于宜昌市猇亭区镇中巷103号,房屋所有权人段**,建筑面积98㎡,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市国用1996字第19xxxx06号,用地面积37.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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