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浙**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浙**团有限公司1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浙江省**有限公司的135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