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阳童运、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阳童运、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阳童运、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