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舒**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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