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舒**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北中**有限公司与湖北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汉**限公司与天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申**限公司与广州以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武汉城建**有限公司与湖北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胡**、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与阳童运、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艾*与随州市**有限公司、成**(随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与湖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