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申**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以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州以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