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程总公司与武汉申**有限公司、潜江申**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程总公司与武汉申**有限公司、潜江申**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申**有限公司、潜江申**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程总公司履约保证金188625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申**有限公司、潜江申**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程总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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