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于案外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6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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