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祖*、朱*华诉被告巴东县**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祖*、朱*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祖*、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游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祖*、朱**撤回对被告巴东县**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祖*、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