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李**等与石少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李**、石**、石**、石*超诉被告石*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李**、石**、石**、石*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李**、石**、石**、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李**、石**、石**、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石**、李**、石**、石**、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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