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李**、石**、石**、石*超诉被告石*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李**、石**、石**、石*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李**、石**、石**、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李**、石**、石**、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石**、李**、石**、石**、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