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扣留被告陈**在巴东县**中心小学的工程款人民币45万元。
经审查,原告范**与被告陈**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原告范**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陈**与巴东县**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作出(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074号判决确定,由巴东县**中心小学支付陈**下欠工程款2669636.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告陈**在巴东县**中心小学的工程款人民币45万元。
扣留期限为自扣留之日起至3年时止。需要续行扣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