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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湖北中**限公司、潜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诉被告湖北中**限公司、潜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平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4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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