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诉被告湖北中**限公司、潜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平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4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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