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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鹤**有限公司与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鹤**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鹤**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9元,减半收取8074.5元,由原告湖**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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