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鹤**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鹤**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9元,减半收取8074.5元,由原告湖**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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