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利川西蜀工艺美术装饰部、赵**与利川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蜀工艺装饰装潢部、赵**诉被告利川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蜀工艺装饰装潢部、赵**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蜀工艺装饰装潢部、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蜀工艺装饰装潢部、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1元,减半收取7460.50元,由原告西*工艺装饰装潢部、赵**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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