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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衡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47元减半收取5524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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