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扣押被告蒋**名下的机动车湘D0456E,原告王*提供了现金5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扣押被告蒋**名下的机动车湘D0456E。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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