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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教协会与邵阳**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教协会(以下简称佛**会)与被上诉**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佛**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曾**和宝**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邵阳市国宏庵(集仙庙)附属工程原合同的发包人为佛**会,承包人为宝**司。但佛**会在二审期间提交了邵阳市国宏庵(集仙庙)附属工程的发承包合同(甲方即发包方为案外人肖**,乙方即承包方为邵阳市**有限公司)以及肖**以其个人名义领取涉案工程款等新证据,上述证据可能会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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