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某、谢**诉被告衡阳市**限公司、衡阳市**民委员会、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