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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谢**诉被告衡阳市**限公司、衡阳市**民委员会、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某、谢**诉被告衡阳市**限公司、衡阳市**民委员会、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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