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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周某某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原告华*、周某某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周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财产保全费1315元,共计人民币2988元,由原告华*、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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