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诉被告湘潭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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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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