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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庆诉被告湘潭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诉被告湘潭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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