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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九华**有限公司与湖南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九华**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38000元。原告方于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其缓交诉讼费,原告方应当在结案前缴纳诉讼费38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方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8000元,然而原告方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任何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九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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