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航**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有限公司用属于其所拥有所有权的160KN数控告诉冲槽机(型号KGD-16D,出厂编号028,生产厂家常州耀**限公司,含配电箱)、卧轴矩台平面磨床两台(一台型号为YM-7163X121A、编号为Z452106005,另一台型号为MKY7163X20B、编号108211001,生产厂家云南**有限公司,含配电箱)、电机转子压铸机两台(一台型号为ZJ100H,编号201306,另一台型号ZJ315,编号201302,生产厂家江苏**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折抵给申请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所有。二、被执行**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补偿申请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因诉争造成的损失53000元。三、负担案件执行费25704.4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航**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条所确认的执行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