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2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房某某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新头塘C-1-3房屋一套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钟某某名下2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28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房某某所有的位于新头塘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