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地**)总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兴**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地**)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笫993号+谭**+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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