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地**)总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江苏兴**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地**)总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兴**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地**)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