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限公司与湘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限公司与被告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联系方式,致使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长沙**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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