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徐**、徐**与齐**、陈**、周冬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徐**、徐**与被告齐**、陈**、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徐**、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陈**、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徐**、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徐**、徐**撤回对被告齐**、陈**、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颜**、徐**、徐**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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