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九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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