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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湖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湖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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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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