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阳诉被告吉林*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8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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