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士**有限公司与被告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士**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以其与被告烟**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2元,减半收取5701元,由原告南**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