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市**限公司与项**、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限公司申请执行项**、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项**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西建工**有限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因调解书中义务不明确而难以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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