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江门市**有限公司、江门市**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江**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原告钟*已预交),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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