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申请执行广西柳州**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无存款,无房产,其一辆汽车已被本院查封,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已偿还欠款20万元,目前尚未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偿还欠款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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