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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招**、广西壮**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沈*义诉被告招**、广西壮**建设公司、广西柳州**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西壮**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安装工程为“柳州市金沙角项目7#、8#楼”,该工程项目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即本案属于本院管辖。故被告广**金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广**金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被告广**金建设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金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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