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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欧联**责任公司与广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欧联**责任公司与被告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欧联**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相关工程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欧联**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381.5元,由原告广西欧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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