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化瑶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其撤诉申请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化瑶族**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55元,减半收取6027.50元,由原告大化瑶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