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斯**程有限公司依据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隆安县人民法院(2015)隆*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