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来宾**工程公司与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来宾市**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石有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7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有健名下与房屋所有权人韦**名下的坐落于柳州市城中区房屋一套,并同时查封了来宾**工程公司名下坐落于广西来宾市北二路房屋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现因本院(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继续查封上述来宾市北二路房屋(担保物)已经没有必要。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来宾**工程公司名下坐落于广西来宾市北二路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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