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贤意与董**、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温贤意与被告董**、贾**、董**、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贤意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贤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贤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贤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