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温贤意与被告贾**、董**、贾**、贾**、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贤意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贤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贤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贤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