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覃炳沿申请执行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存款、无房屋、无土地登记信息,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五菱微型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了解该车辆的去向,也无法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同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