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鑫耀安装工程**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司桂林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另15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