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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6979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无房地产、社会保险登记。被执行人罗**有小型汽车一辆登记,但去向不明,无法控制。有银行存款22200元,本院已采取冻结等措施。被执行人罗**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韦**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数额为36979元(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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