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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广西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列诉被告被告广西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列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11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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