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广西天**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张**、李*、一审被告广西天**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天**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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