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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程局有限公司与云浮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能源**程局有限公司(下称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下称恒**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讼工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于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一)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黄浦区,所以应由广州**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确定管辖时“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也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被上诉人恒**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15年4月30日,恒**司以其于2009年分包承建了广**公司承包建设的粤电云浮发电厂工业、生活废水回收土建工程的化水楼、配电间、积水井装修工程,以及一些脱硫零星工程的装修、照明、通风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广**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164640元未支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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