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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有限公司与湖南核工**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雷允上**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广州分公司,原审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被上诉人湖**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湖**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得上诉人广东雷允上**限公司、原审被告赵**的同意,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湖南核工**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8073.5元,由被上诉人湖**广州分公司负担2478.5元,赵**负担5595元。本案二审受理费16147元,减半收取8073.5元,由被上诉人湖**广州分公司负担2478.5元,赵**负担55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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