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陆**等与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陆**申请执行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57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陆**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陆**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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