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唐*申请执行柳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和收入,因冻结期限超过执行期限,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唐*申请执行柳州市**有限公司(2015)鱼执字第4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