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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司)与被告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司的委托代理人邝金池、唐**,被**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本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司诉称,2012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贵港港桂平港区蒙圩棉宠作业区一期码头工程的先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的第32条约定了交工验收的相关事宜。工程完工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于2015年3月l0日召开了交工验收会,在交工验收会上,经验收单位对工程验收,得出验收意见,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的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工程竣工资料基本齐全,质量鉴定合格”。验收单位的代表、工程师以及原、被告的代表均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名确认。但被告至今没有交付交工验收的相关材料给原告,也没有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为此,原告在2015年5月21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要求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及交付交工验收资料的函》,被告收到后,在2015年5月28日回函,明确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因此,原告至今未能办理码头试运行手续。

原告认为,由原告发包、被告承包的码头工程已经完工,且工程已经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交工验收证书》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交工验收的有关材料以及拒绝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办理码头试运行手续,码头无法运行使用。**港桂平港区蒙圩棉宠作业区一期码头工程是由自治区发改委核准的专门为桂平龙门陶瓷城提供货物装卸、仓储和运输的码头,现工业区己有多家陶瓷企业投入生产,大量的建陶原料和产品只能通过陆路运输,大大增加了企业物流成本,因而码头投入使用非常迫切。本码头无法投入试运行,就无法完善竣工手续,无法进入下一步的竣工验收,这样势必会导致原告投入巨资建设的专用码头不能产生效益,也阻碍当地经济发展,还造成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解决交工验收的手续问题,原告先行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交合格的交工验收资料和交工验收报告,以便原告尽快办理码头试运行手续,其他有关《施工合同》的争议另行协商或另案起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贵港港桂平市港区蒙圩棉宠作业区一期码头工程的先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向原告交付交工验收相关材料并且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协助原告办理码头试运行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的主体资格;3、《贵港港桂平市港区蒙圩棉宠作业区一期码头工程的先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修改协议》各一份,证实原告将本案涉及的码头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的事实,合同第32条约定了交工验收的相关事宜及原、被告的权利义务;4、《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一份,证实本案设计的1号泊位水工工程质量经鉴定为合格。5、《交工验收会出席人员名单》、《交工验收会会议签到表》、《交工验收证书》各一份,证实原告召开交工验收会的情况以及验收单位通过了对本案涉及的码头工程的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6、关于要求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及交付交工验收资料的《函》一份,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以及交付交工验收资料;7、关于要求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以及交付交工验收资料《回函》一份,证实被告拒绝原告要求,不同意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以及交付交工验收资料给原告;8、《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一份,证实原告所建项目己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批准建设;8、华海达(**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港桂平市港区蒙圩棉宠作业区一期码头工程总监办《工程开工通知》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项目在原告通知进场后被告立即组织进场施工,进场后发现手续未完善,但是被告还是按照合同履行,一直到监理单位通知暂停施工,同时很明确的指出该项目相关报建手续未完善,在建设单位一再要求下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与设计不符,被告一直要求解决,监理单位要求全部停工,并要求原告完善相关手续才同意施工。2、被告对建设单位至今所采取的该项目的办法充分理解,在2012年8月至今是原告自行组织施工至今,是市政工程,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完工,被告表示理解,如果合法,被告全力支持,有不完善的,要求原告完善,只要不影响被告的声誉,被告愿意配合原告,被告也理解原告的困难,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现在被告认为由于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法很明确规定,是必须要停工的,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被告在法律上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愿意帮助原告做好各项工作。

被告为其辩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关于启用“广西**限公司项目专用章”的《函》复印件一份,证实施工现场相关业务的证明;2、《开工通知单》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通知被告开工;3、《工作指令》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指令被告开工;4、《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复印件一份,证实要求全面暂停施工;5、《至建设单位的暂停施工事宜协商函》复印件一份;6、《至项目经理部停工的通知》复印件一份,5-6证实要求项目部停工的通知;7、《关于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实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时间,原告直至2015年5月5日才完成建设手续;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复印件一份,证实项目违规建设;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印件一份,证实违反合同法签订的条例无效。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被告应否交付交工验收材料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协助原告办理码头试运行手续?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想要证明的事实认为:虽然通知停工,停工一段时间是事实,但是监理部门在2012年11月22日已经通知复工了。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工程项目己经备案登记,原告与远**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与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后,华海达(**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港桂平市港区蒙圩棉宠作业区一期码头工程总监办《工程开工通知》,而依照码头施工的规定,施工须在交通部门的质量监督站备案后,即可向监理单位申请开工即许可开工建设,现监理单位己发出工程开工通知。原告与被告在工程完结后,在交工验收会上,经验收单位对工程验收,得出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的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工程竣工资料基本齐全,质量鉴定合格”的结论。验收单位的代表、工程师以及原被告的代表均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名确认。但被告至今没有依合同的约定交付交工验收的相关材料给原告,也没有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该《交工验收证书》是要必须经双方盖章验收合格,才能拟定下一个程序。被告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现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属违约的行为,应负违约的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贵港港桂平市港区蒙圩棉宠作业区一期码头工程的先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向原告交付交工验收相关材料并且在《交工验收证书》上盖章,协助原告办理码头试运行手续。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盖章及交付交工验收相关材料均属办理码头试运行手续的范畴,原告另行请求盖章及交付交工验收相关材料属重复请求。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广西**限公司办理码头试运行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限公司承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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