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七冶建设有**州分公司与桂平市**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冶建设有限**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1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执行费13481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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